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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深圳企业复产复工硬核政策出台

类别:行业新闻发表于:2020-02-07 19:39
关键字:武汉疫情 肺炎疫情 复工 复产

摘要:2020年2月9日24时后,我省企业开始恢复生产经营。那么,企业复工复产应注意什么呢?劳动者又需如何做好防范呢?且来看看,广东省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

   2020年2月9日24时后,我省企业开始恢复生产经营。那么,企业复工复产应注意什么呢?劳动者又需如何做好防范呢?且来看看,广东省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


   广东省推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


   2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1、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针对疫情带来的员工返程难、防疫难、物资保障难、招工难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政策措施》还强调,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2、职工养老保险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针对企业短期内营收锐减、资金短缺,难以覆盖正常用工刚性支出的矛盾,《政策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3、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租金、税费和违约风险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4、企业扩大口罩机生产可获省财政资金支持


   针对疫情打乱企业生产计划和财务管理,导致短期现金流断档、增信不足等问题,《政策措施》从帮助企业获得流动性支持、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此外,《政策措施》特别提出,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


   5、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政策措施》特别提出,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同时,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此外,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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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实施复产复工企业报备制度


   日前,深圳市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福田区复工报备


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 月9 日24 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1.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具体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社区报备。


   2.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1.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2.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1.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人员进入本单位必须都要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2.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


   3.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五)法律普及到位


   在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炎的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利用各种显示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消除群众恐慌,做好安全防控。对工作人员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法律知识,关注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有关疫情通报,遵循有关预防指引,不造谣、不传谣。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法律规定汇编(专业版)》

(https://wss3.cn/f/1oy0ike4mtn),做好防疫工作。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发烧发热等情况的人员,如有谎报、瞒报意见因不重视、不作为而引起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报备程序及受理方式


   (一)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进行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1.复工员工人数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企业,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报备手续,企服中心邮箱(zhongyufeng@szft.gov.cn);


   2.复工员工人数 300 人以下的企业,由企业实际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受理报备手续,具体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3.区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其受理报备手续;


   4.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要求,已于2020年2月3日全面复工,上述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再提交复工报备申请,但应按照报备格式提交复工备案材料。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防控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报备需提交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1),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2.《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时间及方式


   1.受理时间:2月4日24时起开始受理。


   2.受理方式:企业将申请材料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区受理机构指定邮箱。


   三、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一)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并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将材料发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备材料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通过电子邮件等快捷便利方式反馈申请企业。


   (二)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产复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措施。申请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企业复产复工后,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复产复工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防控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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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2.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罗湖区复工报备


深圳市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罗湖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三、报备方式:请按分级管理要求,将申请材料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发至下列机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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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复产复工备案表

   2、疫情防控承诺书


深圳市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盐田区复工报备


盐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辖区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一、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 月9 日24 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附件1)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


   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报备受理方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进行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1.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企业、辖区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2)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重点制造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入驻企业、金融机构。“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之外且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纳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地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报备手续。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纳统的旅游企业和酒店。


   区国资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产业载体内的企业。


   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负责注册登记或办公地址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所有企业。


   盐田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重点餐饮企业、农贸市场。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且在“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进行报备。


   三、报备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盐田区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3)


   2.盐田区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4)


   四、报备审核


   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受理部门将在接到报备材料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由相关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复产复工后,企业要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登记湖北返盐员工及体温异常人员情况(登记方式见附件5)。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地址:盐田区政府623室,受理人及联系方式:徐晨皓、田一乔,25169067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地址:盐田区政府417室,受理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服务科,25227187


   (三)区住房建设局


   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建筑工地:深圳市盐田区官下路28号1栋(区质安监中心),受理人及联系方式:赵志芳,21521130


   房地产企业: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2楼1209室,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李佳,25229815


   建筑企业: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2楼1211室,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曾鸿怿,25031770


   (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地址:盐田区政府518室,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旅游科,25293656、25293736、25228435


   (五)区国资局


   受理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大楼1320,受理人及联系方式:姜海洋,25228097


   (六)盐田综保区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海关办公楼五楼;盐田综合保税区盐田片区南区综合办公楼五楼511、512,受理人及联系方式:彭惠勤,18126292500;张桂怡,18126291238


   (七)盐田市场监管局


   受理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1013号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及联系方式:


   集贸市场:许伟鑫,13480988683,25251242


   社会餐饮:


   沙头角街道管辖区域:严仕新,13392823193,25552200;海山街道管辖区域:李永忠,13902950043,25260823;盐田街道管辖区域:廖勇,18948710229,25204113;梅沙街道管辖区域:杨耀荣,18948710270,25061383:中英街内:黄连胜,13714017066,2555656


   (八)沙头角街道办事处


   受理地址:沙头角街道田心东路9号309,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李良冰,13760127647


   (九)海山街道办事处


   受理地址:盐田区海山路77号悦林大厦 一楼,受理人及联系方式:蔡雪琳,13510101478


   (十)盐田街道办事处


   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盐田社区:叶凯骏,22741382,海桐社区盐田社区民哨所附近

   沿港社区:冯永鑫,22741382,盐田社区民哨所附近

   明珠社区:吴伟荣,22747792,石头围新村31-2旁石头围消防站

   东海社区:曾立峰,13925207028,沙岗墟66号沿港消防站(宏业酒店对面)

   永安社区:吴木新,22741386,四村鑫群公司后面


   (十一)梅沙街道办事处


   受理地址:环梅路22号梅沙社区服务中心,受理人及联系方式:谢春天,13723799961


   (十二)中英街管理局


   受理地址:中英街管理局四楼安监办,受理人及联系方式:卢汉宏,13925262630


盐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2月4日        


南山区复工报备


南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 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将疫情防控工作当作 当前生产经营工作的头等大事,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复产复工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报备。企业应填写《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附件2),签署《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按照《南山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流程》(附件1)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3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区各类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企业申请在南山区复工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I类),按照实际经营所属的街道,向区相关部门报备。


   1.粤海街道和沙河街道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2.西丽街道和桃源街道企业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备;

   3.蛇口街道和招商街道企业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4.南头街道企业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

   5.南山街道企业向区工商联(总商会)报备。


   (二)企业申请在南山区复工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II类),向实际经营所在街道办报备。


   (三)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III类),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备。


   三、复工复产企业的管理服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复工后应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梳理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加强企业信息报送


   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实行信息化系统实时报送。市企业疫情防控信息系统,预计于2月5日上线(具体安排以市通知为准),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应组织区内企业自行登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对企业填报复产复工信息的跟进督促。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信息数据的梳理研判,结合相关疫情动向、感染病例、重点人群、关注区域等信息,对区内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疫情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和把握,及时响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


   经复工备案通过的企业,由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发区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压实责任,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加强对复工企业的防疫工作,并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应配合各相关部门、街道办做好企业核查和防疫防控指导工作。发现企业未报备复工、存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出现确诊病例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停止企业生产。


南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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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复工报备


深圳市宝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复工前疫情防控措施


   按《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到位”防控要求,一要防控机制到位,二要员工排查到位,三要设施物资到位,四要内部管理到位。具体要做到“七个一”:


   一是成立一个由企业高管任组长的防控小组。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是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排查。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是员工上下班测量一次体温。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要求暂缓上班,并督促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四是每天为每一位员工配备口罩。要求员工在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必须佩带口罩,并按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已用口罩处置。


   五是每天进行至少一次卫生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餐厅等区域的卫生清洁、通风、消毒。


   六是每个企业落实一处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七是企业食堂建立一个错峰用餐制度。组织员工错峰用餐,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避免室内群体聚集。无自有食堂的采用配送餐方式解决。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的,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 日(自然日)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 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员工人数300 人(含)以上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申报,由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协调组(设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分类分级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报备:

   1.复产复工备案表(样式附后);

   2.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


   复工企业现场核查由辖区街道办负责,街道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员工人数300 人(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协调组(设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突出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四个到位”“七个一”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复产复工。同时,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将对企业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不符合“四个到位”“七个一”规范情形的,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将责令停产停工。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一律封闭停产。


   附件:1.复产复工备案表

             2.疫情防控承诺书

             3.区、街道企业复工受理途径和咨询方式


深圳市宝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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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复工报备


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各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和市、区有关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具体分工。充分认识企业复工复产给疫情防控带来的巨大压力和严峻形势,按照“分类分级、稳妥有序”的要求推进企业复工,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得到遏制、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报备工作,企业复工指导组各相关单位、各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报备工作。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各类工业企业复工报备工作,督促各街道、各社区发挥网格力量,开展复核检查,落实复工报备制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废品收购站点复工报备工作,并督促做好相关物流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复工报备;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复工报备工作;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的复工报备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管辖领域工程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自建及供水企业在建水务工程复工报备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环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专门力量协助做好复工企业防疫和隔离措施的复核检查,制定企业复工期间疫情应对应急预案;区属企业、区参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管辖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


   各街道办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做好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导管辖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


   (二)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报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工业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具体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电话:28909110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各街道此类企业名单,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告知街道)。各类临时作业、“三小”场所向所在街道区疫情防控机构报备(具体由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协调);


   平湖街道联系电话:85238622,

   布吉街道联系电话:28539223

   吉华街道联系电话:28259557

   坂田街道联系电话:36518786

   南湾街道联系电话:28705619

   横岗街道联系电话:28699519

   园山街道联系电话:28389876

   龙岗街道联系电话:84805816

   龙城街道联系电话:89916875

   宝龙街道联系电话:23255285

   坪地街道联系电话:84091395


   3、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类别到主管单位备案,如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环卫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属市管工程的原则上到市有关单位办理报备手续),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废品收购站点复工报备工作,并督促做好相关物流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复工报备。电话:28949280;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28917009;

   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复工报备工作。

   建筑施工和房产中介:罗工13823774186,李工13923766420,魏工13823511423;搅拌站:翟工13302900019;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吴工13418595769;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管辖领域工程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9551428;

   区水务局负责自建及供水企业在建水务工程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4863082;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环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84611972;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电话:28922855;


   4、通过信息化手段“不见面”网上备案。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实行信息化手段报送和审核,统一按照龙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建立的“企业复工报备平台”进行备案。该系统2月5日上线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确定备案方式)。


   (三)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备案表(样式附后);


   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2.复产复工承诺书(样式附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程序由各单位、各街道自行制定);逾期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五)现场审核实行“负面清单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工:


   1、没有建立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人的;


   2、没有进行员工排查,不掌握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的;


   3、企业基本的防控物资,如体温仪、消毒水、口罩等准备不到位的;


   4、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复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责令予以停工:


   1、没有实行封闭管理的;

   2、没有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的;

   3、没有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的;

   4、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建立机制、织密防控网络。要针对辖区企业实际,调配整合工信、住建、应急、综合执法、综合网格、安全网格、消防网格等力量,组成若干个核查小组,依托网格对复产复工企业进行逐家审核,确保及时掌握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复产复工。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复产复工,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的服务和指导,大力宣传复产复工的必要条件,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防控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协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对需要隔离观察的重点人员的生活保障,指导企业做好员工健康体征监测和就医诊疗等措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应当立即督促企业按照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应立即责令停产。对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区疾病防控部门进行处置,并按照其意见,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情况紧急严重的,由区疾病防控部门提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五)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报送


   各街道、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信息数据的梳理研判,结合相关疫情动向、感染病例、重点人群、关注区域等信息,对辖区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疫情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和把握,及时响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将本通知立即传达到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并加强跟踪督促,对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或督促整改,确保企业复产复工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复产复工备案表

   2、复产复工承诺书

   3、龙岗区企业复工程序

   4、龙岗区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联系人:冯玉,联系电话:28949201 )


龙华区复工报备


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


全区各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并结合龙华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计划2月10日及以后复工企业,经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机构报备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做到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鼓励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满足复工条件的必需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定期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防疫知识技能培训。


   9.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工信、卫健和街道社区,按照区职能部门和街道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企业复工及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 日(自然日)报备。报备按如下条件实行分类实施: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报备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机构报备;报备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机构报备,由街道备案通过后报区疫情防控机构备案。其中,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区级备案接收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备案接收部门为街道疫情防控机构。


   (二)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备案表(样式附后);


   2.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


   (三)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尽快出具核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政府部门核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四)复工后续监管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区工信、应急(安监、消防)、卫健、市监、城管、水务、人力及各街道办等职能部门应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定期检查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厂,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复产和防疫工作,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范宣传、应急演练和信息专报工作。在疫情重大敏感期,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天在厂监督指导复工生产及防疫工作,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把企业复工条件及复工规模。各企业要把企业每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位,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严控复工规模,稳步有序推进企业生产。对未经报备或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员工关爱。各企业要加强员工关爱和服务保障,密切关注员工身体状况,严格进行上岗前体温检测,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规划引导员工工作及业余活动,为员工复工复产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一旦发现员工身体状况异常、疑似病例的应当按照企业预案机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立即上报本辖区疾病防控部门进行处置。


   附件: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龙华区企业复产复工报备申请联络方式


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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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复工报备


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知


全区各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并结合坪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


   计划2月10日及以后复工企业,经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做到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鼓励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定期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防疫知识技能培训。


   9.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工信、卫健部门和街道社区,根据区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企业复工及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报备。报备按如下条件实行分类实施:


   1.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复工专班殷雯,联系电话:19925260671;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1)坪山街道安监办,联系人蒋新勇,联系电话:13425151372;

   2)坑梓街道安监办,联系人钟敏,联系电话:0755-84135515;

   3)龙田街道安监办,联系人欧阳文军,联系电话:18138402951,0755-28397221;

   4)马峦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徐赟烽,联系电话:13662648262;

   5)石井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18681452010,0755-28821693;

   6)碧岭街道安监办,联系人张杨,联系电话:13322920870。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区管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市管项目统一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二)报备需提交的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企业复工员工信息一览表。


   (三)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或工作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政府职能部门会立即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个自然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政府部门核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四)复工后续监管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工信、应急(安监、消防)、卫健、市监、环卫、水务、政数、人力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应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厂,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复产和防疫工作,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范宣传、应急演练和信息专报工作。在疫情重大敏感期,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天在厂监督指导复工生产及防疫工作,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把企业复工条件及复工规模。各企业要把企业每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位,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严控复工规模,稳步有序推进企业生产。对未经报备或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员工关爱。各企业要加强员工关爱和服务保障,密切关注员工身体状况,严格进行上岗前体温检测,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规划引导员工工作及业余活动,为员工复工复产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一旦发现员工身体状况异常、疑似病例的应当按照企业预案机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立即上报本辖区疾病防控部门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附件2: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附件3:XXX企业复工员工信息一览表


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光明区复工报备


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复工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光明区各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以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企业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复工条件


   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第*负责人,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已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应对疫情预案,明确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已成立2人以上防疫小组并已接受区疾控中心培训,负责春节假期及开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


   (二)宣传排查到位。已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摸清员工(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一人一档”做好建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街道联防联控小组;已逐个对全部企业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教育;已对园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防控措施到位。加强对疫区返深人员监控,已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利用自有宿舍划分隔离区域或租用集中隔离住所;已对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深的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


   (四)防控物资到位。已估算复工后在岗人员数量,并根据估算情况计算口罩、测温计、消毒水、橡胶手套等防控物资日需求量,保证复工生产期间每日需求,并动态存储至少3天的额外需求量。


   (五)内部管理到位。已按《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指引》落实企业园区和人员管理工作。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测量员工体温,了解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厂区消毒和卫生管理,加强安全、环保、应急管理。


   三、复工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料。


   所有拟复工、已开工企业都要落实“五个到位”,并准备以下申请资料:

   1.复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复工申请书(附件2);

   3.外来人员(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包括来深日期、始发省份、是否途径湖北及停留时间、过去14天是否接触过湖北(武汉)人员等;

   4.应对疫情预案措施;

   5.复工承诺书(附件3)。


   (二)企业复工核查部门。

   1.区50强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

   2.区51-100强企业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

   3.区100强以外企业由所属街道负责核查。

   4.核查部门电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8210447、88211331;

   区科技创新局:0755-88211693、21388803;

   光明街道:0755-29099178、29099256;

   公明街道:0755-29585766、27732066;

   新湖街道:0755-88212935、88212934;

   凤凰街道:0755-23193932、23193995;

   玉塘街道:0755-27162360、27162526;

   马田街道:0755-21023632、86902450。


   (三)复工流程。


   1.正常复工企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核查部门原则上应于3天内进行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符合开复工条件,核查部门出具核准意见后复工。


   企业无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可在预约核查后先行复工。企业有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必须经现场核查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2.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可继续按原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同时须准备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须在2月3日前全部核查到位。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按正常复工企业流程办理。


   3.提前复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企业提前复工。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需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同时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先安排对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核查,符合开工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提前复工。


   以上三类企业复工规模、复工人数特别大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四、复工生产要求


   (一)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前,复工企业确需新招录用员工的,不得招录未经14天隔离的湖北来深员工,新招外地来深员工企业应对其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


   (二)企业复工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按要求向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复工企业落实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擅自复工的企业,由街道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的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复工申请审批表

             2.复工申请书

             3.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大鹏新区复工报备


大鹏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执行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


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行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对企业复工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申请


   各行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申请复产复工的,须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下载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通过电子邮件,根据以下分类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1.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企业及科研机构,向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申请报备。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企业,向所在办事处申请报备。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提供纸质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未能加盖公章的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协助核查人员联络法人确认)。


   (二)现场审核


   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接到报备材料2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1.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填写同意复工并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复产复工备案表送达企业。


   2.对材料不齐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一次告知补正。


   3.申请期间未在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加盖公章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将现场通过核对法人签字文件、电话确认、视频确认等方式对复工申请予以确认。


   4.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擅自复工的责任追究


   新区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将加强排查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复工或未经报备擅自复工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好责令停产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时,受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区劳动、疾控、应急、综合执法、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附件:1.复产复工备案表

             2.疫情防控承诺书

             3.企业复工申请备案流程图

             4.大鹏新区企业复产复工备案申请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大鹏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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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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