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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比森诉周某斌、艾比林光电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通报声明

类别:企业动态发表于:2020-08-27 13:41

摘要:关于艾比森诉周某斌、某某市艾比林光电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的通报声明

   2020年7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艾比森诉周某斌、某某市艾比林光电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予以民事立案。


   就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明确指出: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针对此类因企业字号与商标相同或近似产生混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艾比森通报声明如下:


   一、艾比森产品畅销包括中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相关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艾比森”、“Absen”商标。经过多年的品牌培育,“艾比森”、“Absen”商标在全国及全世界范围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任何单位不得故意“搭便车”在其企业名称上使用“艾比森”、“Absen”等相同或近似字。


   二、“艾比森”作为艾比森企业字号使用已将近20年,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信誉,为避免混淆以致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及个人应基于诚信原则不在其他商品类别及服务上注册与“艾比森”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能根基稳健,长远发展;通过“傍品牌”、“搭便车”等行为或许能够获得眼前的一丝非法利益,但最终结局必定损人害己。艾比森真诚劝诫怀揣此类想法及已实施此类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相关服务上使用“艾比森”、“Absen”等字样,以免产生诉累。


   特此声明。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来源:艾比森LED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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