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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2宗违规 两任董事长陈忠国与李淼等收警示函

类别:行业新闻发表于:2021-12-24 12:32

摘要:12月2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证监局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及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总经理李淼、时任董事会秘书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2月2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证监局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600707)”,600707.SH)及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总经理李淼、时任董事会秘书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表示,经查,彩虹股份存在两项问题。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2020年6月3日,彩虹股份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解除与彩虹集团(003023)(邵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基板玻璃生产线租赁协议。上述基板玻璃产线属于市场淘汰产线,解除后无租金收入,未来现金流显著变化,发生明显减值迹象。2020年8月28日,彩虹股份披露《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彩虹股份已于2020年6月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 一款、第三十条第 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9月、2020年7月,彩虹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价购买了彩虹光电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购房款80万元以上,构成关联交易,彩虹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表示,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陈忠国、李淼、龙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彩虹股份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还要求彩虹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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