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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公司控股子公司聚灿宿迁与派瑞公司合同纠纷诉讼终结

类别:企业动态发表于:2021-12-27 14:53

摘要:近日,聚灿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聚灿宿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13 民终 2627 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聚灿宿迁与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集微网消息 近日,聚灿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聚灿宿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13 民终 2627 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聚灿宿迁与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


   二、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1,621,582.4元;


   三、驳回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334元,由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940元,由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负担24,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334元,由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940元,由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负担19,394元。


   据了解,聚灿宿迁于2018年6月13日与派瑞公司签订《QB-5000/1.6 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由派瑞公司承包聚灿宿迁的氢气站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聚灿宿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预付款共计749.7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聚灿宿迁多次就合同效力等问题与派瑞公司进行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聚灿宿迁认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派瑞公司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工程总承包资质而承揽工程设计和总承包业务,且对方承揽的化学化工(环保)工程分包业务也超越其专业分包资质范围(包括专业范围以及单项合同金额要求),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派瑞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超越其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与聚灿宿迁签订相关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聚灿宿迁于2020年5月26日取得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派瑞公司返还聚灿宿迁预付款749.7万元。


   派瑞公司认为其履行了部分义务,聚灿宿迁应对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故在执行上述判决后,提请法院判决聚灿宿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集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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