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带病上市” 股权转让违规或陷法律纠纷
摘要: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主要从事LED应用产品和金融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应专业服务,于2011年6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但有知情者向本网反映,奥拓电子上市前或存在股权转让的违规行为,在其背后将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主要从事LED应用产品和金融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应专业服务,于2011年6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但有知情者向本网反映,奥拓电子上市前或存在股权转让的违规行为,在其背后将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据奥拓电子上市时招股书显示:1997年9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奥拓有限于1999年实施了公司改组及内部员工持股方案并获批(深改字[1999]101号文)。奥拓电子前身奥拓有限分别于1999年9月13日及1999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检测中心将持有奥拓有限190万元出资中的151万元转让给22位自然人,转让后检测中心仍持有奥拓有限39万元出资;同意景意贸易将持有奥拓有限10万元出资以10万元转让给彭世新。2000年3月6日,奥拓有限公司改制及员工持股顺利实施完成并领取工商执照。
招股书显示,奥拓有限自2000年改制完成后至2009年股份公司成立期间共进行了五次股权转让,这其中2001年、2002年和2004年的三次员工股权转让或存在瑕疵,违反了相关规定。
2001年5月27日,奥拓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有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陆澄将其持有奥拓有限3.04%股权以9.1077万元转让予吴涵渠,阳天发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83%股权以2.5万元转让予吴涵渠,郭佩峻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70%股权以2.1万元转让予吴涵渠,胡刚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77%股权以2.3万元转让予吴涵渠,马涛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77%股权以2.3万元转让予吴涵渠,彭世新将其持有奥拓有限12.01%股权以6.0423万元转让予吴涵渠,王黎山将其持有奥拓有限1.50%股权以4.5万元转让予黄斌,杨荣标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17%股权以0.5万元转让予黄斌,任胜江将其持有奥拓有限1.33%股权以4万元转让予黄永忠,周广强将其持有奥拓有限1.20%股权以3.6万元转让予沈毅,章志强将其持有奥拓有限0.17%股权以0.5万元转让予沈毅,奥拓有限股东人数由23名变更为13名。
2002年5月12日,经奥拓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吴涵渠将其持有奥拓有限3.23%股权以 9.7 万元转让予郭卫华,胡绿英将其持有奥拓有限 0.33%股权以 1万元转让予彭世新;同意国成科技投资奥拓有限 200 万元。
2004年7月4日,经奥拓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朱奇将其持有奥拓有限2.31%股权以 15 万元转让予郭卫华。
招股书中1-1-53页显示,2001年1 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深府[2001]08号),同时终止执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该持股规定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但经查阅该规定,与招股书披露的规定内容对比,却隐瞒了极其重要的部分。该两条规定全文如下:
第35条、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36条、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并且根据深改字(1999)101号《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方案的批复》,明确规定内部员工持股不得转让和继承。
很显然,对照规定奥拓有限上述三次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存在违规转让行为。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指出,若上述内部员工的股权转让存在违规事实,则该股权转让有争议或无效,原始员工股东可提出法律诉讼,奥拓电子或将陷“股权门”。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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