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携手”新证券法 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摘要: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文章转载自:新浪财经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资本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更需要法律规则加以保障,良好的法治体系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强化了投资者保护,为资本市场推进全链条、全领域、全流程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此次刑法的修改也与新证券法保持了有效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加强法治供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 佳体现,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快构建对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新格局。
可以看到,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通过构建更加丰富的责任实现形式和权益救济机制,就投资者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出诸多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突出了保护投资者在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
修正案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有体现。例如,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具体条款的规定,在进一步提高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的同时,也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笔者认为,在当前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即将进入“十四五”的关键时刻,刑法和新证券法的有效衔接和高效组合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开启法治建设的新发展格局。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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